华东医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3 - 5名非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可连选连任[4] 内部审计部门 - 由不少于3人的专职人员组成,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5] 审计工作安排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检查一次[8] 决策与会议 - 决策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15]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违规处理 -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违规,董事会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0] 其他 - 审计办公室负责决策前期准备,提供公司相关书面资料[12] - 委员有利害关系应披露并回避表决,特殊情况可参加表决[17] - 会议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17][18] - 公司审计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22] -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23] - 会议应有记录,出席委员签名,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9] - 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书面报董事会备案[19] - 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董事会未采纳审议意见需披露并说明理由[19] - 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规则废止,解释权归董事会[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