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监事会议事规则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1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