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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山西焦煤山西焦煤(SZ:000983)2024-04-22 20:19

规则修订 - 公司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审议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 担保审议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4]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4] - 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4]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4] 股东大会召集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5] 方案实施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方案[5] 特别决议事项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5] -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6]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6] 候选人提名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7]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7] -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7] 累积投票制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7] 名义持有人申报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名义持有人,按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申报[8] 表决票处理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持股份表决结果计为“弃权”[8] 议案生效 -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8] 公告时间 - 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