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