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隆平高科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协议终止与签订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重新论证项目[9]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公司按程序使用[11]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使用[11]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年报披露[11]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6个月内可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1] - 公司单次12个月内可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经董事会审议公告[12] - 公司12个月内累计超募资金还贷或补流不超总额30%[15]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审计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0]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0] 投资计划调整与现场检查 - 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21] - 保荐或顾问每半年现场检查募集资金情况[21] 资金归还与现金管理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归还资金至专户[13]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流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18] 报告与公告 - 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审计委员会报告[20] 办法生效 - 办法制定、修订和废止经股东大会审议生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