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6]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1] - 超募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1]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可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为保本型[12] - 闲置资金投非银行金融机构产品需经董事会等审议[13]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及时公告[13] - 公司用超募资金偿债或补流12个月内累计不超30%[16]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经董事会审议并2个交易日公告[18]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8] - 公司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应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0]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20] - 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0]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1%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1]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并报告[23] - 审计委员会发现重大违规董事会应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3]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专项报告[23] - 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4]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24] - 鉴证结论异常董事会应分析整改并年报披露[24]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每半年现场检查募集资金[24]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 募集资金情况有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等应分析核查[25] - 经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公司应配合[27]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应公告违规情况及措施[27] - 监事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27] - 保荐人每半年现场调查募集资金问题应报告深交所[28]
青岛食品: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