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魅视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魅视科技魅视科技(SZ:001229)2023-10-26 18:48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 为,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