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达股份: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江苏金源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 "金源装备")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 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是否适 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有关反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 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 计超过 1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