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立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新能源集团)、股东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国有基金)在内的 35 名特定对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 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相关 议案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有利 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