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 象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审议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在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股票期 权行权安排合法、有效。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