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相同,连选可连任[6] 人数规定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未达人数前暂停职权[7] 主要职责 -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等多项工作[7] 审议流程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督导工作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等进行一次检查[9] 会议安排 - 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12] - 定期会议提前五个工作日发通知,临时会议提前三个工作日发通知[12] - 采用快捷通知方式,二日内未接书面异议视为已收到通知[14] 会议要求 - 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6] - 可用视频网络会议、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决议[16] - 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需提交授权委托书[16] 履职规定 - 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职,应建议董事会撤换[16] 列席规定 -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必要时可召集其他人员列席,非委员无表决权[16] 表决方式 - 为举手、投票或通讯表决[17] 结果报送 - 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17] 信息披露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年度履职情况[18] 资料保存 - 会议记录连同授权委托书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十年[18] 规则施行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董事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