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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通能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胜通能源胜通能源(SZ:001331)2024-04-28 15:42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是关联人[4][5]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与关联人成交(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7]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但未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但未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8] 关联交易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大会[9]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并不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0]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8]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2]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3] - 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披露和决策规定[14] - 与关联人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以超出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6]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6] - 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但《上市规则》规定情形仍需履行[1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