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3-1-17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一)股东大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根据现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最高权力机关,关于股东大会制度的有关主要规定如下: 1、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本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2)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13)审 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6)审 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