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
兴欣新材兴欣新材(SZ:001358)2024-01-04 17:58

董事会构成 -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5] 交易审议规则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况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况由董事会审议批准[8] 对外担保审议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0] 会议议案提出 - 公司1/3以上董事等有权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12] 会议召开规定 -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14]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6种情形下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17] -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向董事长提交书面提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会议[16]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提前10日、临时会议提前3日书面通知相关人员[17] - 董事会定期会议变更通知需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三日发出,不足三日需顺延或获全体与会董事认可[16] 会议举行条件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7] -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21] 会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25] - 董事会审议通过提案形成决议,须超全体董事人数半数投赞成票[28] - 董事回避表决时,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29]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等情况,可要求暂缓表决[30] - 提案未获通过,条件未重大变化,一个月内不应再审议相同提案[32] 会议记录与档案 -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含会议届次、时间、地点、提案、表决等情况[32] - 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35]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35] 其他规定 - 本规则中“以上”均包括本数[37]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37] - 本规则与其他规定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7]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37]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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