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1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