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