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德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德豪润达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或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