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独立董事[6]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独立董事[6] - 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刑事处罚者不得为候选人[7] - 近36个月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不得为候选人[7]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0] 独立董事补选 - 因不符合任职资格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完成补选[12]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4] - 第十七条所列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6]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0] 独立董事会议 -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相关事项经其审议[16][21] - 原则上提前三日发通知,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17] 资料保存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10年[21] - 董事会会议通知及资料保存10年[25] 信息披露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2] 公司支持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4] - 定期通报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实地考察[25] 其他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因会议材料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5] - 行使职权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监管报告[26]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可直接申请或报告[26]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6]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6]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26] - 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凯恩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