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或以上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过半数[4] -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7] 会议规定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单独沟通会议[7] -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13] -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3] -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13] 审议规则 - 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应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0] 报告要求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自身履职情况报告[11] 信息披露 - 须披露审计委员会人员情况,含构成、专业背景等[17] - 披露年度报告时须在深交所网站披露年度履职情况[17] - 履职重大问题触及披露标准,须及时披露事项及整改情况[17] - 提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须披露事项并说明理由[17] - 按规定披露就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17] 细则说明 -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日起执行,2016年8月18日旧细则废止[20] - 未尽事宜或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并修订[20] - 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