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3] - 提供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6][2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大会审批[6]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6]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股东大会审批[6] -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审批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6][8] 担保额度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0] 担保流程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2] - 被担保人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4] - 财务中心负责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评估及办理担保手续等[16] - 法务部负责起草或审核担保合同、处理法律纠纷等[20] - 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按规定保管并通报相关部门[20] 子公司担保 -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担保,因业务需要需按流程申请[26] 信息披露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及时披露相关内容[28] - 已披露担保事项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30] 责任与制度执行 -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32] -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