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相荣、王壮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名 称 关于对王相荣、王壮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75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3350840000 王相荣、王壮利: 你们分别作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你们母亲颜素云股票账户在2023年 3月22日、24日买入公司股票,合计交易金额1,237,160元,并于5月30日卖出公司股票,合计交易金额1,113,660元。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关于对王相荣、王壮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