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利 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二〇二四年四月 1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