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络电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作为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古 群 李 潇 王天广 路晓燕 王 展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2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容诚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 供年度审计的能力和执业资质,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 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 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 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续聘容诚事务所为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