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特定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9] - 会计专业人士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需在会计等岗位五年以上全职经验[9]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罚[10]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无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10] - 过往任职因特定原因被解职未满十二个月不得被提名[10] -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4]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监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2] - 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13] 任期与补选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4] - 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5] 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及时披露[18] - 特定事项经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9] 履职要求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0]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载明并签字确认[21] - 投反对或弃权票需说明理由并披露异议意见[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2]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3] 公司配合 -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25] - 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提前三日提供资料信息[25] - 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5]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0] - 中小股东指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监高的股东[3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生效后,2006年相关制度废止[30]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0] -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30]
北斗星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