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6] 信息披露形式 -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8]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4]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4]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4]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4] 业绩预告要求 - 年度业绩预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半年度业绩预告需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20] - 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20] -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22] - 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23] - 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或确数方式预计偏离幅度达50%需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4] - 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24] 业绩快报相关 - 公司在三种情形需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应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数据和指标[25] 审计意见相关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5]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需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27] 业绩修正公告 - 预计本期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快报财务数据指标差异达20%以上或净利润等方向不一致,应披露修正公告[26] 重大事件定义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30%属重大事件[2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属重大事件[29]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是重大事件[30]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为重大事件[30]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属重大事件[30] -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变动属重大事件[29] 重大事件披露 - 重大事件应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31] -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应披露[32] 异常交易披露 - 公司证券交易被认定异常,应了解因素并及时披露[33] 会议决议披露 -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后应及时将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公告需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35] -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报送决议公告文稿、决议和法律意见书,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36]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39] 信息披露流程 - 公司信息披露前需经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核对、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董事长签发[42] 信息披露权限 - 董事长、总经理经授权、经授权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42] 信息披露渠道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等报刊及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渠道,变更需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告[50] - 公司信息可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渠道[50] 信息保密 - 公司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52]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时公司应立即披露相关信息[52] 信息披露机构 -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公布股东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5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报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56]
石基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