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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光电气: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智光电气智光电气(SZ:002169)2024-08-28 16:35

重大事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履行信息报告义务[5]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属重大关联交易[9]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为重大关联交易[9]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和仲裁属重大事项[9]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超总资产30%为重大风险事项[10] - 相关补贴或影响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达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为重大事项[1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报告[1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需报告[13] -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等情形或有强制过户风险需报告[13]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情况[14] 信息报告流程 - 知悉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面谈或电话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24小时内提交书面文件[12] 信息报告责任人 -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包括董事、监事等多类人员[1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17] 违规处理 - 违反制度规定情形包括不按规定报送等[18] - 信息报送义务人违规公司可采取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18] - 公司董事等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事件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视情况确定[18]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2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20] - 本制度发布时间为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