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澳洋健康: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澳洋健康澳洋健康(SZ:002172)2024-04-26 18:2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特定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候选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受相关处罚[10] - 候选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10]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2]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满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5]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除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5] - 提前解除应披露理由和依据[16]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应60日内补选[16][17]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并披露[20] - 部分事项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4]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6]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至少10年[27]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9] - 特定情形应向深交所报告[30]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条件和人员支持[32]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33] - 及时发董事会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并保存至少十年[34]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3] - 履职遇阻碍可报告[35] - 履职涉及信息应及时披露,否则独立董事可申请或报告[34][35]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36]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7]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38]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