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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智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属制度的公告
东方智造东方智造(SZ:002175)2024-04-26 19:47

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属制度部分条款议案[1] - 董事会修订后新增提名董事候选人职权[1][2] - 公司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附属制度[12]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3]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须审议披露[3]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一定比例(未明确),须审议披露[3]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关注[4]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关注[4]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关注[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需审议公告[4] 利润分配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8] - 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最近三年累计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8]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80%[9][10]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40%[9][10]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20%[9][10] -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 - 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应与股东沟通交流并听取意见[12]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扣减该股东现金红利偿还占用资金[12]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2] 其他规定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非高管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3]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的情况需关注[4] -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10] - 以上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公司章程修订为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