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部分情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决议,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4]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5] 担保额度调剂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满足条件可在企业间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8] 独立董事职责 -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初对外担保情况执行规定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9] 担保业务办理 - 公司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相关决议原件等材料[11]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12] 担保日常管理 - 财务部门为担保日常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建分户台帐,跟踪借款企业情况并定期报告[12] 担保风险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还款等情况,财务部应了解情况并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及时披露信息[13][14] - 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有关部门和被担保企业应在首个工作日报告[14]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追偿并披露追偿情况[14] - 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和偿债能力,重大事项董事会应采取措施降低损失[14] - 担保债务到期需展期继续担保的,作为新担保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14] 违规责任追究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损害公司利益,追究当事人责任[15]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不当担保损失承担法律连带责任[15] - 因担保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追究责任[17][18]
御银股份: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3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