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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银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御银股份御银股份(SZ:002177)2023-12-13 19:11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3]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4]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7] 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8] 协议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在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资金至专户,并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4]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2] 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2] 鉴证与整改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2]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2]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违规应督促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4] - 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将视情节轻重处理[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