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及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三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三个解锁期 解锁事项及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第三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 · 北京 后 北京 BEI JING · 上海 SHANGHAI · 深圳 SHENZHEN · 香港 HONG KONG · 广州 GUANGZHOU · 西安 XI'AN 致: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三个解锁期 解锁事项及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第三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目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