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5]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5] - 设独立董事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5] 任期与会议 - 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届满可连选连任[6] - 会议提前五日通知,全体同意可不限[15]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7] 决议与记录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7]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19] 利害关系处理 - 委员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应披露[21] - 有利害关系委员应回避表决[22] - 董事会可撤销其表决结果[22] 评估与汇报 - 董事会结合履职评估委员会工作[23] - 评估含细则合规性、委员独立性等[26] - 委员会四个月内提交年度汇报[23] 细则相关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25] - 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