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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莱士上海莱士(SZ:002252)2024-07-30 19:11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或以上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一名具备专业资格或专长[4] - 委员由董事长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6] - 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6] - 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届满连选可连任[6] 审计委员会运作 -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经两名或以上委员提议等可召开临时会议[11][26] - 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该期限限制[26]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29] -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29]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1]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11]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16] - 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16] -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核查验证[17] -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20] - 在会议上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表决,提交董事会审核[20] 其他规定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15] - 公司应提供审计委员会履职所需经费和资源[23] - 委员与会议议题有利害关系时应披露并回避表决[33] - 董事会结合上一年履职情况对审计委员会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六项[35] -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汇报[35] - 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8][39] - 规则未尽事宜或抵触时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执行并修订[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