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回购股 份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66 元/股(含),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