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 决。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表决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 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 条上述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