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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002324普利特(002324)2023-12-21 21:5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 的组成人员结构,使董事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1/2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