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成交3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由董事长批准[10]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经董事会审批[10]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经股东大会审批[10] 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1] 其他关联交易规则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等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决策规定[12] 审批流程 - 董事长审批的关联交易,相关部门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初审后董事长审查[15] - 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相关部门拟订报告和协议,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过半数同意后提交[15] 信息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3]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3]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购买资产事项,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应说明原因等[25]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6]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协议期限与审议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0]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会应在决议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交所并公告关联交易[23] - 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9]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9]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9]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0]
皇氏集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