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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
顺丰控股顺丰控股(SZ:002352)2024-10-10 20:54

任职资格 -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名,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5]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7] - 近三十六个月内有违法违规记录不得被提名[8]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最迟在股东大会通知时报送候选人材料至深交所[10] 任期与解职 - 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1]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1] - 解除或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或辞职报告后续生效[11][12] 职权行使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行使部分职权应全体过半数同意并及时披露[17] 会议规则 - 专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22] - 半数以上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提前3天通知[22] 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2] - 应独立公正履职,发现问题申明回避或辞职[15]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十年[25] 公司支持 - 保证知情权并及时提供资料[24] - 董事会秘书协助履职[25] - 履职遇阻碍可向深交所报告[25] - 履职信息及时披露[26] - 承担聘请中介等费用[26] - 给予适当津贴并报销费用[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H股上市生效,原制度失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