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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原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天原股份天原股份(SZ:002386)2024-07-08 18:21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6]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2] 项目检查与披露 - 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检查并披露[13] 协议签订与备案 - 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报深交所备案公告[6][7]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备案公告[7] 资金置换与补充 - 6个月内可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5]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5]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12] 资金投资与使用 - 闲置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需审议公告[16] - 超募资金还贷或补流12个月累计不超30%[20]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低于10%经董事会同意可使用,达10%需股东大会审议[26] - 低于500万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6] 内部检查与报告 - 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8] - 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董事会2日内报告深交所[28] - 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审计时聘事务所鉴证[28] 鉴证报告聘请 - 超半数独董同意可聘事务所鉴证,公司配合付费[29] 资金变更要求 - 部分募集资金变永久补流需资金到账超一年等[26] 保荐人检查与报告 - 保荐人或独董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30] - 特定鉴证结论需分析原因提意见,违规督促整改并报告[30][39] 员工违规处理 - 违规按办法处罚,侵权赔偿,涉罪移送司法[31] - 重大违规由专业部门调查,多部门审定结果[31] 办法执行与生效 - 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执行,董事会修订解释,股东大会通过生效[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