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 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和 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