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和而泰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