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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森制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4月)
汉森制药汉森制药(SZ:002412)2024-04-26 22:54

资金支取审批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或独财顾问[4] - 申请200万元内由总经理签字审批[8] - 200 - 500万元由董事长签字审批[8] - 1000万元内经总经理办公会半数以上成员签字并通知保荐代表人[8] - 1000万元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8] 募集资金使用 - 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9] - 超前次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重新评估项目[9]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可6个月内置换[10]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0]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12个月[12] - 12个月内超募资金永久补流和还贷累计不超30%[14] 节余资金处理 - 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或超10%经股东大会审议[15] - 节余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投向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投向主营[20] - 拟变更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0] 检查与核查 - 财务审计部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使用并报告审计委员会[24]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审计[24] 工程决策 - 30万元以上土建工程7人以上委员会审议后招投标,30万元以下总经理办公会决定[25]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原办法废止[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