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条件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20%可回购股份[2] -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可回购股份[2] 回购股份限制 - 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7]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50%,需说明合理性[9] 回购期限 - 因特定情形(一)(二)(三)回购股份,回购期限自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不超十二个月[9] - 因特定情形(四)回购股份,回购期限自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不超三个月[10] 提议与审议 - 提议人因特定情形提议回购股份需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提出[16] - 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公司因部分情形回购股份,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18] - 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应在相关事实发生或收到提议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30]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披露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前十名股东信息[22] -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披露相关前十名股东信息[24] - 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24] - 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仍未实施回购,董事会应公告原因和后续安排[24] - 回购期限届满或实施完毕,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4] 股份处理 - 公司拟注销回购股份,应向深交所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完成后及时披露并办理变更登记[27] - 公司出售已回购股份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出售计划,每次披露的出售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30]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过出售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出售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外[30]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出售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0] - 公司出售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1%,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出售进展情况[30]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回购股份,在出售期限届满或者出售计划已实施完毕时,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33] - 公司回购的股份未按披露用途转让,在三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3]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将相关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35] - 公司计算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时,总股本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的总股本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38] - 公司计算定期报告中每股收益等相关指标时,发行在外的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准[38]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39]
雷科防务: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