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24年4月22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 - 董事会秘书需将信息披露制度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等[5]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2] - 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2] - 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2]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12] 业绩快报与预告 - 公司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也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15][16] -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业绩快报数据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需披露修正公告[17] - 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7种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18] - 半年度出现3种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15日内预告[19] 临时报告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需披露临时报告[24] - 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披露临时报告[24]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占比5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5][26]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等多项指标占比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需及时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5][26] 其他披露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等需及时披露[28] -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33] 制度执行与管理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披露[37] - 公司应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等[41]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45] - 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46]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48] 违规处理 - 违反制度行为包括未及时报送信息等[52] - 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对违规者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53]
雷科防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