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等情形的期限计 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管理,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