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修订)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3]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8]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2] 履职与工作要求 -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9]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10年[19] 会议相关 - 按时向独立董事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3日提供[24] - 专门会议提前3天通知并提供资料,全体同意可不受限[15] - 特定事项经专门会议讨论且全体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17] 职务解除与补选 - 提前解除职务应披露理由依据[14] - 因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0]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4] 其他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2]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费用,可建责任保险制度[26] - 公司给予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披露[26] - 制度过渡期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一致,由董事会解释[30] - 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