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