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