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超70%后的债务融资事项[6] - 审议资产抵押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的资产抵押事项[6] - 审议公司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6]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审议[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审议[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8]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审议[10] 临时股东大会相关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15] - 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意召开,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发通知[15]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6] 提案相关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9]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9] 候选人提名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19][21]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20] 会议通知与时间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2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21]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当日上午9:15,不得迟于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下午3:00[27] 决议通过规则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1] 投票权征集与表决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33] - 特定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4] - 股东大会对提案应逐项表决,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按提出时间顺序表决[35]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5] 会议结束与公告 -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36] -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人员、股份数及比例等内容[37]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37] 实施与记录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38]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8] 董事会权限 -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须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40] - 特定交易(不含关联等)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情况由董事会审议[4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4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43] -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足股东大会权限标准的资产抵押事项[43] - 董事会有权决定10万元以上且低于5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43] 其他 - 交易数额不足董事会权限标准可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41]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规决议[39]
新筑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