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